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

 

6.6 注液


6.6.1 注液设备宜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,且满足下列要求:
    a) 使用独立的通风措施,且有有效的故障连锁报警;
    b) 控制挥发物浓度不大于其爆炸下限的 5%;
    c) 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/h。
6.6.2 电气控制系统应具有防止电解液滴落或溅射的防护措施。
6.6.3 采用有惰性气体保护的电解液输送管道,防止产生静电。
6.6.4 应有电解液回收装置。

目录导航